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差额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差额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引发工资差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实际工作地点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工资由派遣公司按月支付至张某某账户。2024年7月张某某因未签订合同及工资发放异常提出离职,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资差额责任。公司主张双方为派遣关系,拒绝支付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用工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应承担未签合同的连带责任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合法用工关系,工资差额应由派遣公司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与派遣公司的协议,未出示张某某的考勤数据。张某某提交了工作证、工作邮件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仲裁员现场核实证据后,认定公司存在派遣混同情形,未明确区分用工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共同承担工资差额责任,补发约3.5万元,但驳回张某某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区分,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需保留工作证、邮件等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对于工资差额可主张合理性补偿,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