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薪资标准。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任务,但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需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公司辩称已签订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认为试用期延长系业务需要且经员工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工作服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仅提供一张未署名的入职登记表,但无法证明已签订正式合同。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要求公司举证证明试用期延长合法性,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律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员工需注意留存入职证据,如遇超期试用或未签合同应尽早维权。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可有效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