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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期问题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约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工作满3个月后,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多次以考核记录为由拒绝签订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因公司管理混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赔偿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单方延长试用期违法;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基于考核结果,且员工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考核文件及劳动合同签订记录。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盖着公章的月度考核记录,但无法说明考核标准和延长试用期的具体程序。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过约定试用期。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坚称考核记录已构成事实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行为违法,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未签合同赔偿,但认为考核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用工制度,试用期延长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且书面确认。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但仅凭考核记录难以直接证明合同关系。维权时需区分合同签订与试用期管理两个法律问题,注意仲裁时效主张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