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和派遣混同责任分担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经某劳务派遣公司安排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派遣关系。期间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但公司仅支付了5个月工资。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派遣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用工混同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应由派遣方承担责任。双方对劳动关系归属及赔偿主体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服等实物证据,公司仅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用工混同的具体情形,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与派遣公司存在独立用工关系,且未留存员工入职登记资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订立书面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混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关系区分,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据,如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本案显示,用工主体混同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员工亦需证明混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