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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凭工作证索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凭工作证索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薪资及岗位职责。在职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张某某持有公司发放的工作证,证上印有公司公章及本人姓名,但未标注合同期限。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合作,工作证仅能证明出入权限,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工作证、考勤记录及部分邮件往来作为证据,证明其实际接受公司管理且从事劳动。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反证。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结合工作证与考勤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包含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工作证等实物证据可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避免口头协议导致法律风险。员工应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委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强调证据链完整性及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关联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