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助理岗位,公司口头承诺试用期6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以需完善考核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工作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保,且在试用期满后以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转正,后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称试用期延长属内部考核调整,且员工未提供合同证据,否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作为证据。公司反驳考勤记录可能被篡改,但无法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材料,其未按时提交,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补偿金,包含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上限及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守合同签订义务,试用期延长需提前报备。员工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据,维权时注意时效。本案因公司未举证反驳而败诉,凸显证据留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