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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及试用期违法延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基层技术员。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将原约定6个月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仅补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其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拒签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超法定上限且未签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员工同意,且后期已补签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HR在试用期第7个月仍以'考核期'为由要求其继续工作。公司仅提供空白合同及部分绩效评估表,未能证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管理文件,但未予提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张某某在离职次月即提起仲裁,已超出1年仲裁时效。对于违法延长试用期部分,公司需支付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但因时效问题未支持后续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第82条(未签合同赔偿)、第77条(仲裁时效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限制,延长试用期必须通过书面协议且不可超过法定上限。员工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要求签订合同,超期未签则有权主张赔偿。本案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