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以管理记录索赔未签合同赔偿
案件标题:张某某以管理记录索赔未签合同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诉小微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员,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张某某被安排在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考勤管理,工作内容由公司直接指派。公司通过第三方派遣公司名义用工,但未明确告知张某某真实用工关系,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建立用工关系,且张某某实际工作由派遣公司管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等管理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承认存在第三方派遣,但无法提供完整派遣协议。仲裁委通过分析工作场所控制、工资发放等证据,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关于派遣混同的认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员工需主动留存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指令等。对派遣混同的劳动关系,需结合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