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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致主体不清员工索偿遭拒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致主体不清员工索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主体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以劳务派遣名义将张某某安排至关联企业实际工作,但未明确派遣关系。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微信发放工资,考勤由关联企业系统记录。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后,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关联企业完成派遣,双方属劳务派遣关系,且张某某未提供派遣协议等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证明,公司仅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劳务外包协议》。张某某出示微信工资转账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混同,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支持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但因部分证据链不完整,赔偿金额酌减至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97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派遣混同;员工需保留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用工主体混淆时,可通过实际管理控制、收入支付主体等要素认定劳动关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