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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无约定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无约定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两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并口头通知张某某需继续履职。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2024年8月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延长试用期未达成合意且违法,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属于内部考核调整,且已通过口头通知形成事实约定,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的书面依据,公司仅出示了岗位调整通知单但未提供签订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离职交接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未就延长达成一致。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员工默认接受调整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因部分证据链不完整,酌情扣除1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及第8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且单方延长试用期,需支付双倍工资。但仲裁庭结合证据完整性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书面确认;员工入职后应及时主张权利,保存考勤、沟通记录等证据。本案因证据不完整导致赔偿金额部分扣除,提醒双方注意程序合规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