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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以'口头约定不影响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参与部门例会,且工资由公司财务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4年8月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未建立正式用工关系且未提交劳动合同。双方对考勤记录真实性存在争议,公司主张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管理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入职材料,但仅提供部分员工名单。张某某出示了连续6个月的工资转账记录、钉钉考勤截图及部门群聊记录,证明其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与管理。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庭采纳了员工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驳回其他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更应规范用工管理,口头约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需主动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但需注意举证期限。实务中,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承担更高责任,但员工主张需与证据充分对应。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