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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主张从属性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主张从属性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仅提供试用期协议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张某某正常出勤并领取每月约3.5万元工资,但公司未缴纳社保。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不满公司管理问题提出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及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双倍工资及社保补缴;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试用期协议已明确权利义务,且未签合同系因张某某未主动签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用工证据,公司仅出示部分试用期协议。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钉钉打卡记录及工作邮件佐证,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属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补缴社保,合计约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支付、考勤等证据证明从属性。未签合同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实际履行情况而非单方主张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