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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补偿金胜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补偿金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纠纷,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宣称试用期为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后以'适应岗位'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3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延长期间薪资不变,但在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且试用期延长违法需赔偿;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因员工未达考核标准,且双方存在口头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考核材料,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工作事实。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辩称已通过登记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证据不足认可延长试用期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并赔偿试用期延长导致的损失约35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19条(试用期上限规定)、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程序,员工入职1个月后应及时签订合同。试用期延长需有合法依据且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超出部分可主张赔偿。维权时要注意收集考勤、工资等客观证据,避免口头约定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