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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签订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纠纷,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技术岗位。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实际工作至12个月时仍无书面合同。公司称因张某某未通过阶段性考核需延长试用期,但未提供完整考核记录。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因考核未达标,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延长是否具备合法依据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员工签字确认的延期文件,但公司仅提供部分模糊的考核表。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且试用期延长缺乏法定事由,最终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超期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本案中员工未及时主张双倍工资,且公司延长试用期缺乏合法依据,故仅支持补偿金请求。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避免违规延长。员工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签订合同并保留考勤、工资等证据。若合同未签,主张双倍工资时效为1年,需注意时效起算点。考核记录应完整可追溯,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