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社保补缴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以派遣形式安排其工作但未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持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4年某月离职,公司仅通过第三方派遣公司缴纳部分社保费用,导致其实际社保权益受损。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社保补缴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瑕疵,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公司辩称张某某系派遣员工,主张与员工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且已通过派遣单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保缴纳记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仅出示与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仲裁委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实际用工关系成立,采纳员工提交的证据链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1条(派遣混同情形下用工单位责任认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导致责任不清;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本案中因公司未能证明实际派遣关系,导致社保补缴义务归属明确,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派遣管理制度,员工则应主动确认劳动关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