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遭拒案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遭拒案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微信确认工作内容。2024年9月,公司以张某某绩效不达标为由延长试用期至12个月,期间未办理任何手续。2025年1月,张某某要求转正被拒,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已实际履行,转正标准基于绩效考核制度,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管理文件,但仅提供部分绩效考核表。员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数据及工资流水证明用工关系。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张某某同意口头约定。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及转正标准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经济补偿请求,认定转正标准符合公司制度。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时限)、第82条(未签合同赔偿金)、第48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律规定,延长试用期需有合法依据且书面确认。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转正标准需提前明确告知,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