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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凭考勤表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凭考勤表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主要涉及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通过招聘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一个月内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且要求张某某每日打卡签到。2024年10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签合同违法,并以考勤表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已通过入职登记表确立劳动关系且存在口头合同。双方对劳动关系成立时间及工资数额存在分歧,公司质疑考勤表真实性,张某某则表示表单系公司留存且能证明实际工作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连续3个月的考勤表、工资流水及工作证作为证据。公司承认考勤表存在但主张仅用于内部管理,否认书面合同成立。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提供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在质证环节,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加班费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用工管理程序,避免未签合同风险;员工需及时留存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但注意仲裁时效问题。本案中考勤表虽非直接合同证据,但结合工资支付等材料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可作为维权重要依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