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满3个月后,公司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某在延长试用期期间正常履职,但公司始终未提供劳动合同。2024年10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基于岗位考核需要,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接受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沟通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工作时长和薪资发放情况。公司仅提供一份补签的试用协议,但无法说明协议签订时间。仲裁委要求公司解释延长试用期的合理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支持张某某主张的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入职三个月内的赔偿,仅支持部分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8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约定试用期长度,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者应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试用期管理并及时签订合同,员工需注意时效性并保留工作证据。本案中,员工虽获部分支持,但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部分诉求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