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延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无故延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试用期延长产生纠纷,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仅签订试用协议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入职第三个月,公司单方面将原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5个月,期间未按约定支付转正工资。张某某在试用期满后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试用期延长期间的差额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因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标,且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试用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提供员工考核表但未出示劳动合同签订书面证据。仲裁员就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计算进行重点质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支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认为试用期延长存在合理管理依据,仅支持部分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试用期约定,未签劳动合同需及时补签;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薪酬等证据,对违规延长试用期可主张赔偿。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试用期管理制度,避免单方面变更用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