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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索要赔偿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索要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试用期延长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要求试用期6个月,但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第5个月因工作表现被要求延长试用期至第9个月,期间工资按每月约3.5万元标准发放。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签订合同且试用期超期,提出离职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基于绩效考核结果,且已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未签合同事实。公司出示录用通知和绩效评估表,主张延长试用期系协商一致。仲裁委要求补充劳动合同签订记录,最终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法超期试用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及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及试用期上限的规定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关注合同签订时效,试用期超期需留存考核证据。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劳动法规,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额外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