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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违规延长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三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离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违法延长试用期需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约定确立试用期,且延长期系因工作表现不佳,属合理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岗位说明书。张某某出示了2024年7月的邮件截图,显示公司人事发出延长通知。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存在争议,结合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需赔偿劳动者损失。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时限及试用期规定,避免口头约定风险。劳动者需留存入职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延长通知成为关键证据,但未签合同部分因时效问题未能完全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