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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期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继续留用张某某,并未重新约定试用期。2024年12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但公司拒绝协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延长至9个月违法;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张某某同意延长试用期,且已实际履行9个月工作,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显示公司多次要求其继续工作但未签订合同。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表,主张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双倍工资,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金约3.5万元,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期需支付赔偿。但双倍工资请求存在仲裁时效瑕疵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员工应保留入职证据及时维权。本案因未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导致部分败诉,提醒劳动者注意时效规则,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