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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薪资。2024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续签合同也未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继续在岗工作至2025年1月。2025年2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未续签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已通过实际工作发放工资替代书面合同,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争议核心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是否自动延续及公司是否构成违法不续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的考勤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同事证言作为工作连续证明。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及离职证明,未提交任何续签记录。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构成违法,但考虑到张某某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主张权利,酌情调整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义务及违法成本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到期前的续签程序,员工需留存工作连续证据。本案因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补偿金额打折,提醒劳动者及时维权。外资企业用工更应注重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