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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未经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张某某转正但公司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约3.5万元;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通过口头协商,并认为员工未主动提出签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约定试用期。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无法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规延长试用期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且不得重复计算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工作证据。企业需注意试用期期限及合同签订义务,延长试用期需书面协商。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导致败诉风险加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