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遭驳回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遭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入职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公司以张某某试用期表现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了3个月工资。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合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属于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业务需要,且张某某在延长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同意。公司还主张张某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延长期为考核期,不适用双倍工资条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及工作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则提供了张某某签署的入职表及内部考核文件,但未提供劳动合同。经质证,公司承认未签订正式合同,但称延长试用期属于企业自主决策。仲裁庭根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情形,但对赔偿金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3个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2.1万元,驳回赔偿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赔偿金需满足违法解除合同等条件。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限,避免因未签合同陷入纠纷。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工资等证据,但若未及时主张赔偿金,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