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未签合同遭派遣混同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张某某未签合同遭派遣混同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向上市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由关联派遣公司管理。入职时仅签署《劳务服务协议》,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2024年3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离职,后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其仅为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关系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且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考勤记录显示工作内容由公司直接安排。公司虽提交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协议履行情况。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主体证明材料,但未果。最终根据工资支付及工作管理事实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承担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对用工关系性质进行严格审查,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仲裁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需确保证据链完整。企业存在用工管理漏洞可能面临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