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过程中存在派遣混同情况,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满8个月后,因未签合同及补偿问题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公司则辩称其与张某某存在派遣关系,合同应由派遣单位签订。双方对劳动关系主体及补偿金计算基数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仅提供一份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的协议,但未出示派遣员工名册及实际用工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但其未能有效证明派遣混同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责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用工单位若存在派遣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支付、考勤等证据。若用工单位存在混同用工,劳动者可主张直接用人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