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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专员,入职时公司以'电子合同需邮寄'为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通过企业微信发放工资,要求每日打卡考勤。同年8月,张某某因工作压力提出离职,公司仅支付当月工资,未结算补偿金。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未签合同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与员工达成口头协议,且电子合同已签署但未邮寄,无需支付补偿。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合同形式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电子打卡截图。张某某出示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及同事的证人证言。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结合张某某未主动提出签订合同的情况,酌情判定补偿金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