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劳资纠纷,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岗位考核为由,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后仍被要求继续工作,直至2024年9月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提交了考核记录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转正条件,但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拖欠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基于工作考核结果,且已实际履行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记录及试用期延长的书面文件,公司仅出示部分零散考核表。张某某提交的考核记录显示其多次考核合格,但公司称考核未通过。仲裁庭结合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认定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确认试用期延长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约定两次试用期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上限规定,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考核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的,员工可依法要求双倍工资赔偿,但需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