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试用期延长未签劳动合同,主张补偿金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前1个月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至9个月。张某某多次要求签订合同未果,最终于2024年11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需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超法定最长时限(6个月)且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岗位考核要求,且已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但未提供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或签约记录,公司仅出示一份格式化电子合同但无法说明签署时间。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及薪资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公司承认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但主张试用期延长属于内部管理权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延长试用期行为违法,未签劳动合同期间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因张某某在离职前未及时主张权利,酌情扣除3个月时效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时限)、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46条(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试用期法定上限及劳动合同签订时效,员工应主动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本案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全部权利导致补偿金额减少,提醒劳动者把握仲裁时效。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需提供充分依据,否则可能面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