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未签合同派遣混同获赔
案件标题:高管未签合同派遣混同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2024年某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存在派遣混同现象,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签劳动合同,实际由另一关联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派遣。张某某工作期间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工资由派遣公司每月15日发放,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8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随后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因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并认定存在派遣混同导致社保缺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张某某作为高管应知悉用工形式,且高管不受劳动法保护。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邮件记录及考勤表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示了派遣协议及高管会议纪要,主张双方系派遣关系。仲裁委经核查发现派遣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为同一控制人,认定存在派遣混同,且张某某在入职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对用工形式存在重大误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补缴社保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存在派遣混同情形的,应认定实际用工关系。(注:实际法律适用中需结合具体证据)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高管亦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避免派遣混同导致法律风险。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主动确认用工关系,保留工资发放、管理指令等证据。企业需注意关联公司间的用工合规,避免因混同用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