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签合同延长试用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未签合同延长试用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劳动纠纷案,核心争议为试用期延长合法性及未签合同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将原定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任何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不签合同提出离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张某某工作期间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仅出示部分考勤记录。员工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虽承认延长试用期但坚称属双方合意,未能提供书面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定上限,未签合同行为构成违法,裁决支付张某某8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上限)、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八十五条(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时长,用工关系建立后1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等客观证据,切勿因未签合同默许违法操作。本案中公司因未留存协商证据导致败诉,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