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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延长试用期员工索赔工资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延长试用期员工索赔工资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工资调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于2024年6月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薪资由12k调降至8k,公司未提供薪资调整依据。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提出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业务需要,薪资调整属绩效考核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签订记录及薪资调整文件,公司仅出示员工考核表。员工提交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及薪资变化,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举证反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9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薪资调整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限制)、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30条(工资调整需书面通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未签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工资调整必须履行合法程序,员工应注意保留沟通证据。维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收集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