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期间,张某某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安排,但该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混同。张某某在职期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放,且工作内容与派遣协议不符,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张某某系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由派遣单位签订,否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其提交的派遣协议被证明与实际用工情况严重不符。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仲裁委认定企业存在派遣混同,且未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动关系混同于劳务派遣,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用工形式合规性,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证据。派遣混同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