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满三个月后,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公司称已口头约定合同条款但未实际签订,但无法提供合同文本或签署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员工未配合签署,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文本,但无法证明已与张某某签署。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逾期未提交,导致举证责任转移。庭审时公司承认未主动提出签订合同,但主张员工未按要求配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因超过仲裁时效的争议,仅支持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需及时保存用工证据。若超过仲裁时效,可能影响诉求成立。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