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因未通过考核被辞退,后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违法延长试用期;公司称延长试用期属于业务调整必要,员工未主动签订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工作事实;公司仅提供岗位调整通知文件,未能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依据。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延长合理性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违法,支持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但认为员工未主动签订合同存在过错,驳回违法解除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九十条关于试用期期限违法的处理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证据,但未签合同情况下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仲裁机构注重证据完整性与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