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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以临时用工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过程中,张某某接受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但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放。工作满9个月后,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与张某某系劳务关系,且已通过口头约定明确用工性质,否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明,其仅提交了与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协议。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承认工资由其发放但称张某某为第三方派遣人员,双方就用工主体及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产生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实际用工关系成立,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发现未签合同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因未明确区分用工主体导致责任承担,提示用工管理必须合规化。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