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普通员工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定试用期6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10月,期间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至12个月。张某某在离职后向仲裁委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主动签订合同,以此抗辩补偿金请求。核心争议为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定最长期限及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内部邮件,确认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长。公司主张延长试用期为口头约定,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员工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公司HR多次催促签订合同但未达成一致。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延长试用期合法性,其未能合理解释,导致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延长试用期超过法定6个月上限,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不得通过变相方式延长。员工需注意留存入职证据,如未签合同应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通常会被判定违法,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