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半年。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张某某在延长试用期后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期间正常领取工资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在延长期间未提出异议,不应支付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及未签合同事实。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未就试用期变更提供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延期合理性,公司未能作出有效解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延长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且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自入职第2个月起至第6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及第82条(用工满1个月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未签合同需及时补签。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超过1年仲裁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延期合理性,导致赔偿责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