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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电子签名为由主张已签订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工作6个月后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辞职,并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但未保存,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双方对合同签订情况存在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作微信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未签合同事实。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扫描件,但无法证明系张某某本人签署。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最终采信张某某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主动留存入职证据。若超过仲裁时效,可能丧失部分维权权利。本案中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导致部分诉求被支持,但员工若在仲裁时效内主张仍可获得保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