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以实习生身份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邮件确认岗位职责。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领取工资,但始终未签订正式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用工关系且张某某系实习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提交了电子考勤系统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员工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证及同事证言。公司主张张某某的实习期已满且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庭依据最高院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应予支持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对于未签合同情形,需结合实际用工事实主张权利,超过仲裁时效可能面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