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被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社保补缴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实际由某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但该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混同,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社保补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保并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方称张某某为派遣员工,社保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且已提供派遣协议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证明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虽提交派遣协议,但未能证明实际用工主体。仲裁委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社保补缴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82条及《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对派遣混同情形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证据,维权时注意时效。本案关键在于证明实际用工关系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