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偿责任分担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偿责任分担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工作期间,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将员工派至关联企业工作的混同用工现象,且未明确告知劳动关系主体。同年6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其为派遣单位,实际用工由关联企业承担,且张某某未提供派遣协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关联企业的工作记录。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双倍工资部分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九十三条(派遣单位责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条(混同用工责任分担)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关系认定,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需通过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本案因公司未能明确区分派遣关系与直接用工,导致部分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