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试用期延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岗位。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8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但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属于正常用工安排。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工资发放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提供入职登记表和员工签到表,但未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依据。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合同违法,支持支付双倍工资约3.5万元。但因公司能证明试用期延长系业务需求且张某某未反对,驳回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