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延长试用期至12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职期间正常履行职责,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合同。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张某某签字确认,且已通过电子合同方式建立关系,主张无需支付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签字证明,公司提交了加盖公章的《岗位调整协议》,但张某某否认签字。经笔迹鉴定确认协议非本人签署,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签订义务。仲裁员结合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场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因未提供合法依据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关于试用期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上限规定,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考勤、工资等间接证据。本案因公司无法证明合同存在,导致部分责任成立,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