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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法定期限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法定期限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岗位职责。2024年8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张某某在未签合同状态下继续工作至2024年11月。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经张某某同意且属业务特殊需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试用期考核材料,公司仅提交部分业务邮件。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证明工作事实,公司未能举证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期限计算方式产生分歧,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超期需书面约定。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本案因员工能证明工作关系但未能完整举证试用期延长的正当性,导致部分支持诉求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