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为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用工关系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实际在公司总部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让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工作期间张某某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工资由公司直接发放。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合法用工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协议已明确派遣关系,但无法提供派遣公司资质证明及实际派遣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用工管理实质,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注意用工关系实质认定,避免派遣混同风险。普通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对未签合同情形及时主张权利。本案提示企业规范用工协议签订,明确劳动关系主体,防止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