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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及派遣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由其关联的派遣公司管理。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派遣公司每月支付,但社保缴纳主体为国企。张某某在职半年后以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国企与派遣公司存在主体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方辩称双方为合法派遣关系,合同由派遣公司签订,国企仅作为用工单位。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方提供派遣协议及员工签字确认材料,但仅出示了单方协议。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证明实际劳动关系。企业未能有效证明用工主体分离,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国企与派遣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费用,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九十二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用工责任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社保缴纳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国企与派遣公司混同用工易引发责任推诿,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考勤等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派遣流程,避免因主体混同损害劳动者权益。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