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第5个月时,公司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并在试用期结束时拒绝转正,也未支付相关赔偿。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违法延长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约定试用期且员工主动申请延期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约定不一致。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无法说明延期原因及合同签订情况。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最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试用期满后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该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入职时应注意留存证据,若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维权。本案中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合理性,导致部分赔偿请求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