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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违规延长,员工要求补偿金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前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期间多次催促签订合同未果。同年10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补偿金;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主张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期审批材料,公司仅出示入职通知和内部规定文件。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及未签合同事实。公司辩称延期试用期属内部制度调整,但无法提供员工同意延长的书面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裁决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补偿金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未签合同需及时补签或依法支付补偿。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证据,发现违法情形应及时维权,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